《办法》通过 职代会决议不能“鼓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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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2-10 0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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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获通过,亮点多多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史功汇报道:工会应“亮明身份”,切实指导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权;职代会决议不能“鼓掌通过”……针对《工会法》实施后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近日已获通过,待报省人大批准后即可实施。昨天,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向记者介绍了其中众多重大“利好”和创新。
阻挠员工参加工会为非法
据介绍,企业采用种种手法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目前工会组建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有的则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比如,有的企业说,如果组织工会,就要从工资中提取2%的工会费,等于降低了职工的收入。这就是典型的误导。工会经费与福利费是两码事。这2%如果不组建工会,企业也是不能作为福利费开支的,否则就是逃税行为。”陈伟光说,这些行为在《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都明确为阻挠或限制的行为,从而增强了《工会法》有关条文的操作性。
职代会决议须无记名投票
职工代表大会作用重大,但目前常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企业强行推行其些规章制度的“工具”。陈伟光说,有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中层干部比例越来越大,一线职工凤毛麟角;有些企业在讨论重大规章制度、职工福利时,采用的是“鼓掌通过”的方式,非常不严肃,没有真实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
为此,在该办法中明确: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参加、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收到职工要求五日内交涉
“目前一些工会仅仅是代表企业来劝说工人,这也是不恰当的。”陈伟光说,工会干部要有大局意识,注意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和谐稳定,但就其法定职责定位而言,工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亮明身份”作为职工代表,反映职工诉求,指导、帮助职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这在该办法中,也得到了明确: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代表职工向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职责。单位工会应当自收到职工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与单位交涉。
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保护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如果当工会负责人,则可能一方面是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者,另一方面又要当职工正当权益的维护者。陈伟光说,为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明确: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则应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目前,一些单位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对一些敢于为职工维权的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该办法也在《工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陈伟光表示,这有利于上级工会及早介入,迅速化解问题,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编辑: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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