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禁用含艾滋病毒血液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2-09 15:56:35[查看更多的关于新加坡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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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12月27日电(记者岳德亮、谢云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7日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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