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认定日本台湾新加坡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2-18 0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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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8月8日,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自07年8月9日起,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中新网8月8日报道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8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7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为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Ethyl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29141200税号项下。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甲乙酮反倾销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

  

  本报讯 (记者谭丽雅)昨天,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告称,商务部于今年10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等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认定申请人符合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为一年。

  中新网11月22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MethylEthylKetone)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甲乙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在29141200税号项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甲乙酮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据悉,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7年11月22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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